中共渭南市澄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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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10/12  来源:   点击:

如何在坚持“严”的主基调,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前提下,着力破解一些受处分党员干部精神状态不佳,不敢干事、不愿干事的苗头性问题,激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敢于担当作为,是各级党委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为此,市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16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和省委“三项机制”的有力抓手,为关爱回访在干事创业过程中因出现失误、错误受到处分的干部提供了依据。

今天将《关于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全文刊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持续深化标本兼治,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严”的主基调,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三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源头治理,以案促教、以案促建、以案促改。

第四条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主要包括处分或处理决定执行、政治生态研判和典型案件剖析、问题整改落实、开展警示教育、回访关爱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决定执行

第五条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受处分或处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或单位宣布、送达。

第六条处分决定宣布一般按照“谁处分、谁宣布”的原则进行,特殊情况下,办案单位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宣布。宣布处分决定可以同时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由受处分人作表态发言或宣读忏悔录、播放忏悔视频,督促所在单位党员、干部对照反思。

第七条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加强与案发单位、组织人事、财政、医保等部门的衔接协调,督促其按规定落实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归档和受处分或处理人员职务、工作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手续等。

第八条执行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作出或者批准机关报告处分执行情况,并附相关印证资料。

第九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应当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剖析研判

第十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政治生态研判,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等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研判。、政治生态剖析研判报告应当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备案,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第十一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严重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案件等典型案件的剖析,聚焦关键少数,坚持问题导向,从个人思想认识、单位教育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等方面深入剖析案发原因。对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多发的领域(行业),要总结普遍性、规律性特点,深挖根源、精准施策。第十二条典型案件剖析报告,应当针对查摆问题,提出加强教育、强化监督、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

第四章 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汇总、办理,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案发单位应当针对查办案件和剖析研判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扎实推动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非案发单位对于典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应当主动对照自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立行立改,以案为戒。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公共财政支出等权力集中、资源富集、资金密集,廉政防控风险较大的单位,应当注重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形成权力监督制约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职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和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 警示教育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警示教育作为党建内容融入日常工作,纳入“三会一课”、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通过集中研讨学习、观摩庭审现场、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积极开展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对影响较大的违纪违法案件,案发单位党组织应当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促使党员干部围绕典型案件和身边人身边事,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加大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通过组织编印忏悔录、拍摄警示教育片等,充分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作用。

第二十一条充分利用渭南廉政文化资源,以渭南廉政文化“一轴四点”工程为载体,加强廉政纪律教育,营造尚廉拒腐的社会风尚。

第二十二条创新教育方式,推动警示教育向领导干部家庭延伸,以发放廉洁家庭倡议书、举办廉政教育培训、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和家风馆等形式,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家属的家庭助廉意识,营造廉洁齐家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回访关爱

第二十三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处分或处理人员的回访教育,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宽容失误、鼓励实干,合理安排受处分或处理人员的工作,充分体现组织的关爱和温暖。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或处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为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配合协作,推动回访教育制度化、常态化。

第二十五条回访教育的重点是干事创业过程中勇于担当作为,因工作失职失责被追责问责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回访教育应当坚持因人施策,做到宣布处分或处理决定时必访、受处分或处理人员思想出现波动时必访、影响期满时必访,建立回访工作台账,实行回访教育“一人一卷”。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受处分或处理人员影响期内的思想变化、工作动态,注重从理想信念、纪律规矩、担当作为等方面入手,做好受处分或处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心理疏导工作,唤醒党性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其真诚认错悔过,解开心结,放下包袱,重燃干事创业激情。

第二十八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协助受处分或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结合回访教育、日常监督、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情况,对受处分或处理人员影响期内的现实表现出具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评价意见,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管理监督、恢复党员权利、调整任用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应当结合《渭南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好回访教育的结果运用,落实对受处分或处理人员影响期满后的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和调整任用等事项,鼓励干部知错改错,激励担当作为。

第三十条受处分或处理人员影响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关心关注,对真心认错改过,敢于担当作为,做出突出成绩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党委或受处分、处理人员所在党组织、单位推荐使用。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全市各级党组织对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负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负监督责任,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的沟通联系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十三条全市各级组织人事、编办、财政、医保等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要各负其责,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的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条市县巡察机构应当把开展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情况纳入巡察监督内容,着力发现和解决责任不落实问题。

第三十五条对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工作不重视的单位和个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约谈提醒;对消极对待、敷衍应付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渭南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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