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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16) | 如何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党员和群众监督作用?
时间:2020/07/08  来源:   点击: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释 义】

  本条是关于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发挥党员和群众监督作用的规定。

  监督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信访举报作为问题线索“主渠道”,在发现问题上具有天然优势。信访举报工作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程序、第一个关口,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

  只有举报渠道畅通,才能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动力。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畅通党员群众反映情况、开展监督的渠道”。2019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搭建互联网、大数据监督平台,积极畅通渠道,拓宽线索来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规则》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举报部门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积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完善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四位一体的受理平台,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重要贡献。为适应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保持传统信访举报渠道畅通有效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信访举报渠道,积极探索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以网络为依托的新渠道,确保群众能够随时随地反映问题,实现信访举报渠道的多元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激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更加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党中央深刻把握反腐败斗争形势、着眼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部署,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一次技术革命性提升,也是信访举报工作换挡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机遇。加强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本质上就是要通过共享和最大限度利用各种相关信息,提高信访举报分析研判的全面性和精准度。《规则》将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作为加强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纪委要求的进一步重申和落实。检举举报平台建设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化、精细化”标准,围绕检举举报方便快捷、业务流程规范一致、监督制约严密高效、数据分析准确可靠、网络信息安全可控的总要求,着力破解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成以受理、办理、处置、大数据应用四个子平台为基本框架,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全流程监控的信息化平台,全面覆盖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服务渠道、工作流程和举报数据。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梳理甄别举报件,精准发现真信息、真线索、真问题,可以提高服务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更好为研判党内政治生态和权力行使状况服务。

  《规则》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履行好信访举报受理职责,前提是准确把握受理范围。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填补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上的空白,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中间地带。信访举报受理工作也要与此相适应。改革后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类是反映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控告;一类是反映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和道德操守等规定,以及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再一类是相关申诉和批评建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检举控告,有利于更好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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