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至4月间,开发商在修建高层住宅楼过程中,阳庄村七组组长庞某华伙同村民代表石某堂、庞明学等人以向组上村民索要“征地路面赔偿款”为由,向开发商索要100万元赔偿款,其中包括向石某堂赔偿出租车损失费10万元,给庞某华、石某堂、庞明学等人每人1万元“好处费、协调费”。庞明学身为中共党员,法纪意识缺失,破坏营商环境,2021年2月,庞明学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2021年3月,庞明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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