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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谈心谈话制度
时间:2020/12/29  来源: 澄城县纪委监委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时深入了解干部、准确评价干部、关心爱护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谈心谈话对象。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谈心谈话方式。

谈心谈话采取双向互动的方式,可以是组织安排,由县委组织部领导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或委托乡镇党委书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也可以是干部个人提出与有关领导约谈。具体为:

(一)领导约谈。县委组织部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对象,通知有关干部谈心谈话。

(二)定期访谈。县委组织部领导定期走访乡镇、部门、单位,与有关干部谈心谈话。

(三)委托谈话。乡镇党委书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以受县委组织部领导的委托,与相关干部谈心谈话,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谈心谈话。

(四)个人约谈。县管领导干部如有情况需要汇报或与组织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与县委组织部领导约谈,由县委组织部领导视情作出安排。

第四条 谈心谈话安排。

谈心谈话活动可以定期专题开展,也可以与工作督查、主题教育、民主生活会等结合进行。县委组织部领导与县管领导干部的约谈和访谈,原则上每届任期内至少1次。乡镇党委书记、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与每个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一般进行个别谈话,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内容可根据需要灵活掌握,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主要包括:向干部转达组织的关心和问候,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反馈有关群众评价和社会议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听取干部本人的情况说明,征求干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

(一)在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调整、交流时,及时开展任职谈话,做好相关干部的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其中,对转任非领导职务或到龄退休的干部,充分肯定工作成绩与贡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其他问题。

(二)在干部考察考核后,及时进行反馈谈话,向干部本人反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考察考核情况,转达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三)对在群众来信来访、民主评议、经济责任审计中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教育干部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四)在布置重大工作任务、遇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出现涉及地区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时,及时与相关干部开展谈心谈话,既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又关心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五)在领导班子出现矛盾、分歧,存在不团结现象时,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谈心谈话,帮助班子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引导他们开展积极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影响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六)对新提拔任职或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干部,适时开展跟踪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梳理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对在急、难、险、重岗位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干部,经常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帮助协调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八)对工作实绩明显、受到表彰奖励的干部,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进一步激发热情,鼓励他们取得更大的成绩。

(九)对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受到处理处分的干部,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帮助其分析根源、查找不足,鼓励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振奋精神,改正错误,认真工作。

(十)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较大困难、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干部,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帮助他们消除思想压力、解决实际问题,增强他们克服困难、战胜困难的信心与决心。

第六条 谈心谈话有关要求。

(一)谈心谈话的领导和谈话对象对谈话应充分重视。在谈话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领导干部对谈话对象的各方面情况要有所了解,心中有数。

(二)谈心谈话要讲究方式方法,抓住重点,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坚持严格要求,针对谈话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适时地给予提醒、告诫,以解决思想问题和工作、生活困难,增强做好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三)谈心谈话要以真挚、诚恳的态度,耐心细致地与谈话对象进行交谈,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促进工作。

(四)谈话对象要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认真反思,整改到位。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谈心谈话制度,制定谈话时间安排表,详细记录谈话内容,谈话记录本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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